證照名稱: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 (筆試)
考試時間:110/08/15
考試難度:簡單
報考類組:第二類(分兩種類 下面細說)
考試成績:94分
及格分數:加總過140分,單科不低於60
準備時間:約2天
考試工具: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同業公會的參考試題+阿摩題庫(書的題目跟阿摩基本上是一樣的 所以我覺得不一定要買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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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型保險證照分成第一類組和第二類組
第一類組(考兩科)
通過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就可以報名
考試範圍就是整本書的內容~~~
第二類組(考一科)
符合第一類資格
且具有證券業務/證券高級業務/證券投資分析/投信投顧業務員等
四者之一 就可以報名
考試範圍為
1投資型保險概論
2資型保險法令介紹
3金融體系概述
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規範與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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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我在讀的時候做的一些重點整理~
我覺得這科考試不難
反覆一直看題目就很足夠了^^
投資型保險
最早發展國家為英國
台灣引進市場-2001年
投資型保單收益列入當年度課稅所得-2010年
特性
>高報酬高風險之商品
>保險費繳納有彈性
>保單帳戶價值隨投資績效會每日不同(保單價值不確定性)
>保險資金單獨設立帳戶 管理透明
>商品結合保險 基金 債券等
>沒有預定利率
>不提供保證利率及最低保單帳戶價值
>消費者承擔投資風險
>保戶承擔資金運用的風險
>保險人承擔死亡及費用風險
投資型保險分成
(一般帳戶)未滿期保費準備金/賠款準備金/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
(專設帳簿)責任準備金
一般帳戶
>資金運用保險公司統一操作
>保證對客戶的最低保險責任
分離帳戶
>萬能壽險不具分離帳戶
>帳戶資產不受保險公司一般債權人的追索
變額壽險
>保費繳納為固定方式
>死亡成本部分是從保單帳戶價值中減除
>美國變額壽險的借款限額通常為保單帳戶價值之75%
萬能壽險
>不是投資型保單(也不具有分離帳戶)
>屬於利率敏感性商品
>彈性繳費=保險繳納不固定
>保單投資以債券為主
>保額可隨時增減
>典型的萬能壽險有2種
>可收取附加費用
>不可收保單行政費用
>A型強調保單帳戶價值之成長
>B型強調純保險保障(淨危險保額為固定)
指數年金
>市場價值調整年金
>大多為3-10年其之躉繳遞延年金產品
>有最低保證利率之選擇
>以合約起點與合約終點之指數增加率-點對點法
>以合約期間最低股價指數與合約終止時之指數增加率-低標法
>以合約起點與合約期間最高點之指數增加率-高點法(預期指數先上後下)
>年增法 預期指數上下波動時
*至少每季通知一次保單帳戶價值
*壽險保險費基本成本-利息/死亡成本/費用
*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為____ 不須經主管機關認可即可連接
-銀行定期存款存單/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
關於投資型保險相關費用
前置費用-保單附加費用
後置費用-解約費用
由保險公司收-解約費用
由投資機構收-共同基金之經理人管理費
第二章 投資型保險法令介紹
金融服務業-保險業/銀行業/期貨業/電子票證業
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
理賠類爭議第一名-必要性醫療
非理賠類爭議第一名-業務招攬爭議
金融服務業收到消費者申訴之30日內為適當處理並將結果回覆
30日內未回覆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才會開始處理消費者之申訴
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 可於6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
(消費者-金融服務業-金融消費評議中心)
保存招攬/收費紀錄等文件-5年
業務員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-3月到1年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
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超過2年應撤銷起登錄
違反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-5萬以上20萬以下之罰款
簽署風險告知書-70歲
積極客戶-個別保單躉繳保費達80萬
投資型保單虧損達30%應通知要保人
法令導致全權委託投資保險範圍增減時,應不得低於60日通知
所得稅規定國人每年人身保險最高扣除額為2.4萬
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3330萬以下免於計入
申請銷售全權委託型投資保險其風險資本額比率需達到200%
第三章 金融體系概述
資金融通
(內部)工具-上期盈餘
(外部)透過金融市場/中介機構來進行
直接金融
-資金需求者須發行證券
-主要工具為股票/債券
金融中介機構之功能
-經紀人之功能
-資產轉換功能
-減少交易成本
-降低監督成本
-降低融資風險及成本
-提供長期資金
-提高資金流動性
初級市場=發行市場
政府或企業提供新的證券銷售給投資人的市場
次級證券-壽險保單/可轉讓定期存單/活期存款
(*國庫券不是)
店頭市場:在集中市場以外進行交易的市場
資金逆仲介
保護將保單解約 並將取得之資金購買股票
壽險業面對之方法增加保單附加價值+降低保戶保單貸款(>變額/萬能壽險)
*衍生性商品-選擇權/金融交換/期貨/遠期契約
*台灣證交所之組織型態-公司制
*設立保險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20億
證券金融事業融通之對象
證券商/證券投資人/其他證券金融事業
證券經紀商-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/居間以獲取收益
證券承銷商-有價證券之包銷/代銷業務
證券自營商-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/不接受客戶委託
正式的金融體系
1金融中介機構
工業銀行
以中長期授信為主
資本額須達到200億
主要在提供工業信用
第四章 證券投資信託/顧問之規範
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主管機關-金管會
全權委託投資契約
應與客戶個別簽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
違反證券投資信託/顧問之相關規定
重大過失應負損害賠償-2倍以下
故意所致應負損害賠償-3倍以下
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不行使而消滅
證券投資信託
>私募採事後申報制
>應於私募受益憑證繳納完成後5日內主機申報
>分配收益除經主機核准外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分配之
>契約變更經金管會核准後 應於2日內公告
>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終止 應於2日內申報主機備查
>基金之清算程序終結之後 應於2個月內向主機報備並通知受益人
>基金之清算人自清算申報主機後 帳簿/表冊應保存10年以上
受益憑證
>為數人共有者 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
>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得自由轉讓
>可以不印製實體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
>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1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
受益人會議
持有受益憑證1年以上+受益權單位占單位總數3%以上
證券投資信託事業
>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
>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3億
>最低實收資本額1/4000計算其繳納之執照費
>換發營業執照繳納1000元
>最低實收資本額 發起人應於發起時ㄧ次認足
>發起人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20%
>基金之廣告/公開說明/營業活動 應於10內向同業公會申報
>辦理贈品活動 應按月造冊 宣傳文件/投資人資料應保存2年
>資金之匯出/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登記文件 應5日內申報金管會
>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年度終了6個月內申報其年度財務報告
xxx為其發起人時
基金管理機構-成立須滿3年
銀行-全球資產/淨值排名須為前1000名
保險公司-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應在80億以上
證券商-實收資本額應80億以上
證券投資顧問事業
>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2000萬
>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其資本額需達到5000萬
>已兼營期貨 同時申請全權委託及兼營期貨顧問需達到7000萬
>節目錄影及錄音存查 至少保存1年
>廣告/公開說明會/營業活動應保存2年
>投資分析報告其副本/紀錄應保存5年
>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保存5年
關於贈品活動
價格上限為200元
需按月造冊(每月10日前向公會申報) 資料需保存2年
關於廣告
基金績效-需成立6個月
基金定期定額績效-需成立1年
(若成立3年以上 應至少揭露最近3年績效)
幾年不行使~
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不行使而消滅
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1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
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5年不行使而消滅
關於罰
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會員
-暫停執行業務1-6個月
未依法交付公開說明書
-罰30萬至150萬
公開/投資說明書內容為虛偽/隱匿
-1年至7年
主機命令提出之帳簿/表冊內容為虛偽/隱匿
-1年至7年 罰5000萬以下
違反中華民國境內從事/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
-2年以下 罰180萬以下
違反中華民國境內從事/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
未經主機許可 經營證券投信投顧/全權委託等應主機核准之業務
-5年以下 罰100-500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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